(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伟雄,高坚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雄,高坚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雄,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无业,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高坚秋,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神泉镇横山管理区排铺村九直巷*号,无业,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牛巷坊**栋*号。因吸毒,于2014年9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雄、高坚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雄、高坚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伟雄、高坚秋在本市福田区福星路永和大王餐厅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9.88克)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之前联系好的购买人曹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该局民警从被告人高坚秋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900元,从购买人曹某某处缴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并从被告人李伟雄身上缴获其他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10.25克)。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伟雄、高坚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伟雄辩解称没有贩卖毒品,只是拿毒品去吸食。被告人高坚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雄、高坚秋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民警扣押了涉案毒品、被告人李伟雄的作案工具苹果4手机一部及SIM卡、被告人高坚秋的作案工具蓝灰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及SIM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雄、高坚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伟雄贩卖毒品的事实,不仅有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高坚秋的供述,还有缴获的毒品、通话记录等物证、书证协调一致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而被告人李伟雄关于拿40克甲基苯丙胺毒品去吸食的辩解,因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伟雄、高坚秋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伟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坚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伟雄、高坚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伟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高坚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缴获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被告人李伟雄的作案工具苹果4手机一部及SIM卡、被告人高坚秋的作案工具蓝灰色诺基亚手机一部及SIM卡,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晓辉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文婷蔡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