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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余瑞芬与梁壬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瑞芬,梁壬九,陈茂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瑞芬,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廖纪源,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壬九,男,1952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审被告陈茂烟,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台湾居民。上诉人余瑞芬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案争议发生在佛山市区域,亦无证据证实南海区为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故原审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驳回被上诉人之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性质属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贷款方,其所在地在高要市南岸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可认定在高要市南岸。因此,高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