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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荣备与张杰强、广东富林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备,张杰强,广东富林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杰明,广州市富林国际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李雄斌,广州富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陈荣备,台湾台南市居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爱平,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强,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东富林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杰强。被告:张杰明,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富林国际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杰强。被告:李雄斌,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富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李雄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备诉被告张杰强、广东富林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杰明、广州市富林国际家居建材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李雄斌、广州富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以被告张杰明、李雄斌并非涉案借款的保证人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张杰明、李雄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杰明、李雄斌起诉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备撤回对被告张杰明、李雄斌的起诉。审 判 长  林锡宏人民陪审员  徐少婷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邓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