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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耿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案件名称

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耿民初字第145号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耿马自治县青年路延伸段吉龙花园。法定代表人:杨学存,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飞,男,云南通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斌,男,生于1981年12月28日,彝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现住耿马自治县糖业公司宿舍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谢斌已主动向其交纳拖欠的全部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红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珠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