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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民初字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169号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御景湾峰景二街18号。法定代表人:刘基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智杰,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德,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西县,经常居住地: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庭外解决纠纷且被告姚德已付清拖欠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书面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昌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