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田露与马红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露,马红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12号原告:田露,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田耀军。被告:马红春,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露与被告马红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露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交纳而未交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露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