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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龚文生与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文生;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99号 原告:龚文生,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李毫庄村北钱营矿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9269XXXX。 法定代表人:侯天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远生,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生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文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龚文生负担。 审判员 么 伟 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欧阳丽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