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方吉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吉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47号罪犯方吉文,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和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马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方吉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方吉文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2年5月18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31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方吉文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方吉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吉文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2年8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二次,2014年7月表扬。罚金五万元未交,虽有困难证明,但狱内消费超标。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吉文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吉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