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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唐招友诉杨庆春、汤飞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招友,杨庆春,汤飞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唐招友,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庆春,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汤飞跃,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招友与被告杨庆春、汤飞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招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招友撤回对被告杨庆春、汤飞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唐招友负担。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卢方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