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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亚忠与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忠,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刘亚忠。被告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忠与被告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浣笔泉路商铺(2号楼一层东01200132号)。宋东红以其名下坐落于济宁市仙营办事处光河路双闸路科技园房屋(房权证号:中区房改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山东金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浣笔泉路商铺.二、查封宋东红名下坐落于济宁市仙营办事处光河路双闸路科技园房屋(房权证号:中区房改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翠峰人民陪审员  李宁宁人民陪审员  汤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