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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隽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隽某,农民,住兰陵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兰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冀雪涛,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隽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隽某及其辩护人冀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9日17时40分,被告人隽某驾驶套牌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兰陵县城区顺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泉山路交汇处向南转弯时,将同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陈某乙撞倒,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隽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证明:1、证人证言;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书证;5、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隽某未做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动归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意识强烈,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7时40分,被告人隽某驾驶套牌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兰陵县城区顺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泉山路交汇处向南转弯时,将同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该道路交通事故经兰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隽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隽某到兰陵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隽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亲属因被害人陈某乙死亡形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30000元,被害人陈某乙亲属对被告人隽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证人陈某甲证言、(兰)公(刑)鉴(尸)字(2014)252号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发动机编码复印件、办案说明、死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户籍信息、驾驶信息、和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刑事谅解申请书、收到条、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告知书,亲属联系卡,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隽某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隽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隽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隽某主动到兰陵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因被害人死亡形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考量案情,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并到兰陵县向城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归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系初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意识强烈,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陈国军人民陪审员  陈秀峰人民陪审员  郑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