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7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亮与杨金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亮,杨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68-1号申请执行人徐亮,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金荣,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徐亮申请执行杨金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灵民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从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14元,查封被执行人的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XX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