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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杨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剑(别名建华),农民。2005年5月27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7月13日因盗窃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7月26日因犯绑架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17日被裁定假释;因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2011年8月19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剑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0月,被告人杨剑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潮人酒吧,窃得土豪金苹果5代手机一部,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临海市古城街道洗菜桥18号手机修理店的石某(另案处理)。后因被该苹果5代手机失主追偿,被告人杨剑将失主带至石某的手机修理店,并趁石某和失主在店外谈判之际,窃得店内抽屉里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00元。石某发现后要求被告人杨剑归还其被窃现金并支付其赔偿给上述失主的钱款。次日,被告人杨剑归还石某人民币1800元。2、2014年9月,被告人杨剑窃得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抵卖给石某。3、2014年10月,被告人杨剑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澳泰水城休闲中心窃得白色苹果4代手机、白色苹果5代手机各一部,分别以人民币200元、1500元的价格抵卖给石某,被告人杨剑实际得款人民币200元。4、2014年10月,被告人杨剑窃得白色苹果5代手机一部,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抵卖给石某,被告人杨剑实际得款人民币500元。5、2014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剑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路澳泰水城休闲中心8405房间,趁程某熟睡之际,窃得青橙nx手机一部(已追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90元。6、2014年10月12日早晨,被告人杨剑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水云北路晶都休闲中心803房间,趁吴某熟睡之际,窃得白色苹果5代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8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吴某的陈述,证人石某、何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剑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还了部分赃款,部分赃物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杨剑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元返还给被害人(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