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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肖成兵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02号罪犯肖成兵,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沧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海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成兵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止。2012年3月12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肖成兵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成兵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先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二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7月记功一次,2014年7月表扬二次、记功一次,评为2011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成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尚可,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缴纳,退赔未到位,且有多次违规,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成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