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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仁义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仁义,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04号申请执行人郭仁义,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东港市马家店镇刘家店村永合村民组。委托代理人张树发,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大东菜农蔡家组73号。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管理区八棵树村五组。法定代表人于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仁义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48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涉案财产正由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当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