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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根标与许奎南、刘文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标,许奎南,刘文国,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林文星,张双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刘根标,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春松、常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奎南,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小东、陈宝玺,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国,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坚。第三人林文星,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1306室。第三人张双兰,女,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标与被告许奎南、刘文国、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双兰、林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许奎南、刘文国名下价值17256000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提供其购买的位于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建安片区4-5地块天将首府二、三层商场以及厦门磐融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刘根标购买的位于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建安片区4-5地块天将首府二、三层商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12030001、20131203000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编号:20131038082、20131038085);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许奎南、刘文国的财产,价值以17256000元为限。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根标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