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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皮国陆与梁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国陆,梁明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皮国陆,农民。被告梁明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国陆诉被告梁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国陆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国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国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皮国陆负担。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 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