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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溪村民委员会与林思真、林舒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溪村民委员会,林思真,林舒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22号原告林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负责人林国发,任林溪村民委员会书记。被告林思真,女,1985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舒婷,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溪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国发与被告林思真、林舒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水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溪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林国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海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