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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证据不足于2015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俊峰缺乏标点符号,应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