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证据不足于2015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俊峰缺乏标点符号,应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