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美典厨柜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鸿日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美典厨柜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鸿日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典厨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徐衍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日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锦裔。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厨柜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达成仲裁协议,如双方发生纠纷,同意提请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民诉法第124条第二项规定,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被上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厨柜有限公司虽认为双方曾达成协议,如双方发生纠纷,同意提请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美典厨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