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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3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丹鹏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