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国江与董金英、吴娜、朱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江,董金英,吴娜,朱士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90-3号原告:吴国江被告:董金英被告:吴娜被告:朱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江与被告董金英、吴娜、朱士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董金英、吴娜、朱士勇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朱士勇名下冀TFY1**轿车一辆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金英、吴娜、朱士勇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朱士勇名下冀TFY1**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