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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国江与董金英、吴娜、朱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江,董金英,吴娜,朱士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90-3号原告:吴国江被告:董金英被告:吴娜被告:朱士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江与被告董金英、吴娜、朱士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董金英、吴娜、朱士勇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朱士勇名下冀TFY1**轿车一辆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金英、吴娜、朱士勇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朱士勇名下冀TFY1**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