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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山珊与被告章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珊,章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江山珊,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旺,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智,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珊与被告章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山珊负担。审判员  程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