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山珊与被告章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珊,章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江山珊,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张晓旺,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智,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珊与被告章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山珊负担。审判员 程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