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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若尔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稻德与向亚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稻德,向亚芹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23号原告刘稻德,男,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被告向亚芹,女,汉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稻德诉被告向亚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稻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刘稻德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稻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稻德负担。审判员  严荣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