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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赵光权与张先进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终结)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权,张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权。被执行人张先进。申请执行人赵光权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白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先进给付执行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4年2月4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书面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张先进当庭给付赵光权执行款10000元;赵光权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白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