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保某某等申请张某某宣告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某甲,保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保某甲,女,2002年3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学生,住石林县。申请人保某乙,男,2003年11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学生,住石林县。法定代理人保某丙,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农民,住石林县。委托代理人边豫勇,云南辩策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保某甲、保某甲要求宣告张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保某甲、保某乙诉称,被申请人张某系自己的亲生母亲。2011年8月,申请人的父亲保某丁因病到诊所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死亡。2012年5月,被申请人张某就离家出走,因爷爷保某某,奶奶王某已高龄,无经济来源,加之体弱多病,无力对申请人进行抚养,申请人一直跟随叔叔保某丙生活。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未归家,亦无任何音讯,故要求宣告张某失踪,并指定保某丙为被申请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经查,张某,女,1980年2月11日生,云南省石林县人,系申请人保某甲、保某乙的母亲。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本院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张某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宣告张某为失踪人。指定保某丙为失踪人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