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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权故意杀人罪,王权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36号罪犯王权,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2月2日作出(1999)苏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王权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5月1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苏刑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苏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部分;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苏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被告人王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500元(活期储蓄4400元,人民币3100元)及BP机两只、自行车一辆。2001年6月1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苏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8月2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7月21日、2009年4月14日、2011年7月29日三次裁定共计减刑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至2017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权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保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权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权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已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