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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耀傲与曹阜刚、王跃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傲,曹阜刚,王跃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43号原告王耀傲。被告曹阜刚。被告王跃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傲诉被告曹阜刚、王跃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耀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王耀傲负担。审判员  夏俊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