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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执字第0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云俊与被执行人王拥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云俊,王拥军,周谨,朱斌,繁昌县永顺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354-2号申请执行人:陶云俊,男,汉族,住南陵县。被执行人:王拥军,男,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周谨,女,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朱斌,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永顺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拥军、周谨、朱斌、繁昌县永顺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拥军、周谨、朱斌、繁昌县永顺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拥军、周谨、朱斌、繁昌县永顺纺织绣品有限公司至今仍然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繁昌县永顺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繁昌县戴店村工业园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9533.00平方米和该土地上的房屋三套及该土地上其他附属物的财产权益。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方 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