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地盈(北京)石油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贺林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地盈(北京)石油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贺林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地盈(北京)石油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1幢1层1011室。法定代表人刘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庆云,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号楼2门10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林平,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上诉人地盈(北京)石油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林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6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地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贺林平原系我公司员工,工作期间其存在私自修改密码、旷工、辱骂同事等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当赔偿。贺林平自我公司离职后其未办理工作交接,故应当向我公司返还电子版文件、门禁卡等物品。综上,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贺林平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贺林平赔偿给我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5065.96元。贺林平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原系地盈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我尽职工作,但却遭同事殴打,并被地盈公司违法辞退。我已向地盈公司告知办公电脑密码,此外不存在其他未交接的情形。我不存在地盈公司所述的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我与地盈公司存在另案诉讼,能够理清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综上,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请求法院驳回地盈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贺林平于2012年4月23日入职地盈公司,双方间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就解除时间各执一词,贺林平主张为2013年8月12日,地盈公司主张为2013年7月29日。地盈公司主张贺林平离职时并未办理工作交接,故应当向其公司进行以下交接:1、与职工网络服务平台相关的14项电子版文件。2、办公室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3、办公电脑密码。地盈公司就其主张提举交接内容清单,贺林平对此不予认可,表示上述14项电子版文件系其平时工作所接触,但系多人共同完成,其做好自己的工作后即当天上传至系统,且电子版文件的保管工作并非由其负责;对于办公室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贺林平表示其2013年8月上旬已交还至地盈公司员工李岩,地点位于地盈公司附近知春路沃尔玛超市旁边,当时系地盈公司负责人委托李岩向其取操作系统的光盘,其便将钥匙与门禁卡一道交给李岩;对于办公电脑密码,贺林平当庭告知地盈公司,地盈公司经核实后表示无误。地盈公司另表示李岩系其公司员工,但已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公司无法与李岩取得联系,其公司从未收到李岩转交的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地盈公司主张贺林平应赔偿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5065.96元,分别为:1、因贺林平擅自修改禅道svn系统密码而未告知其公司,导致其公司三天无法开展工作,向大庆市软件技术研究院提交测试报告的时间晚了3天,造成经济损失18000元、三天的公司人员工资15125.96元,以及房屋租金2213元;2、因贺林平2013年7月26日旷工,造成测试报告晚向大庆市软件技术研究院提交四天,造成经济损失24000元;3、因贺林平2013年8月旷工,导致测试报告晚向大庆市软件技术研究院提交七天,造成损失42000元;4、因贺林平旷工,导致其公司重新招聘人员并进行了五天的培训,产生培训费用1000元及培训专员的工资2727元。就上述主张,地盈公司提举以下证据:1、《软件委托测试合同》及《测试报告提交确认单》,载明合同双方为大庆市软件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地盈公司,第四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第十条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确认单载明地盈公司向对方提交测试报告的情况。2、租赁合同节选。显示地盈公司租赁胡文凯的房屋进行办公,合同第三条就租金进行约定。3、工资代发记录。录入日期为2013年8月16日,金额为143605.21元。4、书面证言。载明地盈公司员工彭小梅、高晓丽、李秀连等人陈述贺林平2013年7月12日私自修改服务器密码,导致其他人员无法登陆服务器。5、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贺林平于2013年7月16日向彭小梅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服务器密码。6、考勤打卡记录。显示贺林平2013年7月、8月存在部分未打卡的情况。7、关于给予贺林平除名处分的决定等。显示地盈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以贺林平辱骂同事等为由,对其进行除名处理等。对于地盈公司提举的上述证据,贺林平仅认可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表示其修改密码当天即将密码告知彭小梅,对于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贺林平均不予认可。贺林平就其主张提举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内容为职工网络服务平台项目计划相关。贺林平主张该项目为地盈公司自行开发并测试,并非大庆市软件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地盈公司测试。地盈公司对该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地盈公司以要求贺林平办理工作交接、支付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驳回了地盈公司的申请请求。地盈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贺林平同意该裁决结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合同、确认单、电子邮件打印件、证言、打卡记录及京海劳仲字(2014)第3960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工作交接一节。地盈公司主张贺林平应返还其公司相关电子版文件,但在贺林平主张系多人共同完成上述工作、其完成工作后即当天上传至系统、且上述电子版文件并非由其保管的情况下,地盈公司未能提举有效证据证明贺林平系上述电子版文件的持有人或保管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贺林平存在私自将上述文件带离工作场所的情形,故法院对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交接上述电子版文件的请求不予支持;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出示办公电脑密码,贺林平已当庭告知且经地盈公司确认无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返还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贺林平则主张已交还于地盈公司派来向其取操作系统光盘的员工李岩,地盈公司否认收到李岩转交的上述物品,并表示李岩已自其公司离职无法取得联系,则导致上述情形无法核实的后果应由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即地盈公司承担,故法院对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交接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一节。地盈公司主张贺林平应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但未就损失的客观存在且损失系贺林平的原因所致提举有效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贺林平向地盈(北京)石油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交接办公电脑密码(已执行);二、驳回地盈(北京)石油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地盈公司不服,仍持原诉讼请求及理由向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己方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贺林平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地盈公司主张贺林平应返还其公司相关电子版文件,但在贺林平主张系多人共同完成上述工作、其完成工作后即当天上传至系统、且上述电子版文件并非由其保管的情况下,地盈公司未能提举有效证据证明贺林平系上述电子版文件的持有人或保管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贺林平存在私自将上述文件带离工作场所的情形,故本院对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交接上述电子版文件的请求不予支持;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出示办公电脑密码,贺林平已当庭告知且经地盈公司确认无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返还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贺林平则主张已交还于地盈公司派来向其取操作系统光盘的员工李岩,地盈公司否认收到李岩转交的上述物品,并表示李岩已自其公司离职无法取得联系,则导致上述情形无法核实的后果应由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即地盈公司承担,故本院对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交接储物柜钥匙及门禁卡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一节。地盈公司主张贺林平应赔偿其公司经济损失,但未就损失的客观存在且损失系贺林平的原因所致提举有效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地盈公司要求贺林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地盈公司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地盈(北京)石油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地盈(北京)石油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薛 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