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马文文与索红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文,索红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马文文。被告索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文诉被告索红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文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需要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文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容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