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力某,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2月6日,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