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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正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欧正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三合镇桂香村3组。委托代理人:李均,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7日,住江油市太平镇。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9日,住江油市中坝镇。被告:欧正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2日,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双河镇。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欧正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5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梅楚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