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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尹以璇与王会平、兰忠仙、兰忠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以璇,王会平,兰忠仙,兰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尹以璇,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会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兰忠仙,女,汉族。被执行人兰忠花,女,汉族。关于申请人尹以璇与被执行人王会平、兰忠仙、兰忠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尹以璇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会平等三人给付工程款86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2014年10月15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程序终结执行,现尹以璇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会平、兰忠仙、兰忠花在2015年2月6日下午5点前履行本案执行款人民币5160元,申请人尹以璇自愿放弃余款人民币3440元及全部利息,同意本案实体终结。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李 孝审判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