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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晓梅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梅,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104号申请人:杨晓梅,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马军,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中国建设银行红山支行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杨晓梅与被申请人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晓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军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4万元。申请人杨晓梅以其自有的银行存单二枚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晓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军的工资账户在24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杨晓梅名下的银行存单二枚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