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广东某商用空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广东某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饶世永,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某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莫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