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滑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号原告滑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守阳,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在无锡市亚太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作。原告滑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佘君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某及其代理人刘守阳,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某诉称:双方婚前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亦因性格不和等原因时有争吵,且婚后不久顾某便与其分床而居。顾某将婚姻作为索取钱财的工具,因其无收入来源无力负担,顾某时常为此对其进行言语和人身攻击,致使其人格和尊严受到摧残,对婚姻失去信心。滑某认为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顾某辩称:双方相识恋爱的时间较长,对彼此是了解的,未有性格不和等情形。婚后滑某没有工作,其不可能向滑某索要钱财。况且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其也不可能对滑某进行言语或者人身攻击,更不可能分床而居。滑某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顾某宫外孕动手术左侧输卵管被剪,生育机率降低。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滑某与顾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2014年4月18日,双方分居。2014年12月,滑某诉讼来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审理中,顾某称其于2014年2月因宫外孕动手术,剪除了左侧输卵管。对于顾某动手术一事,滑某表示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滑某与顾某系自主婚姻,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对彼此均有一定了解,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后虽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但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加强沟通,以家庭为重,妥善解决好夫妻矛盾,共同克服婚姻生活中面临的困难,相互理解,彼此关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滑某与顾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滑某预交),由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判员  佘君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