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马世国与程小平、甄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国,程小平,甄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487号申请执行人马世国,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被执行人程小平,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甄美云,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0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小平、甄美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马世国偿还借款本金74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03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程小平与申请执行人马世国就本院执行的(2014)神执字第03487号、第03486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程小平向申请人马世国两案偿还共计本息25万元,被执行人程小平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马世国偿还借款本息15万元,剩余欠款10万元由程小平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马世国全部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马世国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两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程小平负担,现款项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