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陆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住陆川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4)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俊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上旬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松(在逃)、陈家彪(已判刑)等人结伙窜入陆川县良田镇良田村二十一队窟窝山岭,盗伐广西国有高峰林场陆川县造林部租赁林地种植的速丰桉树林木,并雇请农用拖拉机装运盗伐木材外运销赃,在运输木材销赃过程中,运输木材赃物的农用拖拉机(桂09-237**)在陆川县良田镇高山村万家祠加水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聘请玉林市林业局勘测设计院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岭被盗伐速丰桉树林木78株,立木蓄积7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8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上旬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松(在逃)、陈家彪(已判刑)等人结伙窜入陆川县良田镇良田村二十一队窟窝山岭,盗伐广西国有高峰林场陆川县造林部租赁林地种植的速丰桉树林木,并雇请农用拖拉机装运盗伐木材外运销赃,在运输木材销赃过程中,运输木材赃物的农用拖拉机(桂09-237**)在陆川县良田镇高山村万家祠加水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聘请玉林市林业局勘测设计院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岭被盗伐速丰桉树林木78株,立木蓄积7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伐的林木4.5043立方米并返给广西国有高峰林场陆川县造林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失主陈奎的陈述,证人黄某、陈某、李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盗伐林木的伐根量度清点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对被盗伐林木调查鉴定意见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及相关材料,陆川县良田镇良田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同案人陈家彪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他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甲与本院(2013)陆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被告人陈家彪共同退赔广西国有高峰林场陆川县造林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七十八元八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谢祖宁人民陪审员 沈瑞勇人民陪审员 陈广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