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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范承俊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承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78号罪犯范承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开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芗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承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范承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承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六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六点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承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承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涂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