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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蒙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蒙初字第4号原告严某某,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安吉峰,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龙波旭,男,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某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冉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