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忠良与崔立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良,崔立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王忠良。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立平。原告王忠良与被告崔立平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良、委托代理人王玉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立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1985年9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甲,1987年6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1989年4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鸣,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系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彼此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针对该争执焦点,原告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7月份,原、被因琐事发生争吵,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望予以准需。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枣强县大营镇普路屯村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其主要证明内容为:王忠良与崔立平系夫妻关系,均是本村委会村民,二人于1984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原、被告生育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成家独立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三个孩子,夫妻双方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没有到庭发表意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忠良要求与被告崔立平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存宝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