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仇菊花、王桂山与王桂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菊花,王桂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仇菊花。委托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仇菊花与被告王桂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仇菊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菊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仇菊花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审 判 员 徐国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安仲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