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房桂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芳,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明袄,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