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何全德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全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6号罪犯何全德,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15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全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全德及同案被告人郜林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1999)高刑终字第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年八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全德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全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