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33-3号原告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勤。委托代理人许智荣、许青叶。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代表人沈闰。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1888元,减半收取594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714元,由原告长兴山鹰顺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