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钟超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084号罪犯钟超,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莆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钟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钟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7)闽刑初字第4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钟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八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考核期间内共入账1050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民事赔偿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履行民事赔偿款不积极,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27日止)。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