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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何军、斯婷、王进义、马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何军,斯婷,王进义,马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军,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斯婷,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王进义,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马燕,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何军、斯婷、王进义、马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军、斯婷、王进义、马燕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