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四川金泰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重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泰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重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泰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富。被执行人四川省重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明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四川金泰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重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重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三支行帐户上存款限额人民币33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