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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5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姜勇与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任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293号原告姜勇。被告任玲。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529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任玲的账户5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任玲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任玲账户5000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郎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