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5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姜勇与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任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293号原告姜勇。被告任玲。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529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任玲的账户5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任玲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任玲账户5000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郎贝贝